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发改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试点期间对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相关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下称《通告》)称,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期间,转售企业经营的移动本地、长途、漫游通话、短信、彩信和数据等转售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对转售企业取消网内网外差别定价限制。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于2013年5月17日发布《关于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的通告》,启动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试点工作。
《通告》规定,获得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的企业,可以从基础电信企业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用户。
《通告》还规定,为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监管,规范企业价格行为。转售企业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电信资费审批备案程序规定(试行)》等相关政策,做好电信资费备案及网上公示等工作。同时,基础电信企业和转售企业要加强自律,建立健全电信资费制度,资费方案应科学合理、简单清晰,提高资费透明度,切实保护用户权益。
《通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将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电信市场运行、转售企业发展等情况的监测,发现新情况、新问题需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